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書(2024年版)
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書(2024年版)
甲方(委托方):
身份證號/統一社會信用代碼:
聯系電話:
通訊地址:
乙方(中介方):
身份證號/統一社會信用代碼:
聯系電話:
通訊地址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,甲乙雙方在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誠實信用的基礎上,就房地產中介服務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,以資共同遵守。
第一條 委托事項
甲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房地產(出售/出租/購買/承租)中介服務,房地產基本情況如下:
坐落位置:;
房屋所有權證號/不動產權證書號:;
房屋面積:平方米;
房屋用途:;
其他情況:。
委托期限自_年月日起至年月_日止。
第二條 中介服務內容
乙方應提供以下服務:
- 提供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、政策及市場行情咨詢;
- 尋找符合甲方要求的交易對象;
- 陪同甲方或交易對象實地看房;
- 協助甲方與交易對象協商、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/《房屋租賃合同》;
- 協助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、貸款、繳稅、不動產登記等手續(如涉及);
- _。
第三條 中介服務費用及支付
- 經乙方促成甲方與交易對象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/《房屋租賃合同》的,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。
- 中介服務費標準為:成交總價款的%(或固定金額人民幣元)。
- 支付方式及時間:甲方應于_(《房屋買賣合同》/《房屋租賃合同》簽訂之日/房屋產權過戶完成之日/房屋交付之日/其他)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中介服務費。
- 乙方在收取費用時,應向甲方開具合法有效的發票。
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
- 甲方應保證提供的房地產權屬清晰、無爭議,可依法進行交易,并如實向乙方提供房地產狀況資料。
- 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內及期限屆滿后_個月內,未經乙方同意,與乙方曾介紹的交易對象私下成交或通過其他中介機構成交,否則視為乙方已完成中介服務,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中介服務費。
- 甲方應按約定及時支付中介服務費。
- 甲方應對乙方提供的交易信息保密。
第五條 乙方權利義務
- 乙方應按照甲方委托的事項和要求,勤勉盡責地提供中介服務,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。
- 乙方應保守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。
- 乙方不得提供虛假信息、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,損害甲方利益。
- 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,有權按約定收取中介服務費;未促成合同成立的,不得要求支付中介服務費,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(具體金額或計算方式:_)。
第六條 違約責任
-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中介服務費的,每逾期一日,應按逾期金額的_‰向乙方支付違約金。
- 因甲方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,導致乙方或交易對方遭受損失的,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- 乙方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,損害甲方利益的,不得要求支付中介服務費,并應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。
-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,給對方造成損失的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第七條 合同終止
- 委托期限屆滿,本合同終止。
- 甲方與交易對象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/《房屋租賃合同》,乙方完成主要中介義務的,本合同終止。
- 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終止合同,應提前_日書面通知對方,并協商解決相關事宜。
第八條 免責條款
- 因不可抗力(如地震、火災、戰爭、政策重大調整等)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,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,并提供相關證明,可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。
- 因法律法規、政策變化或房地產登記機關原因導致交易無法完成的,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。
第九條 爭議解決
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,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;協商不成的,按下列第_種方式解決:
- 提交_仲裁委員會仲裁;
- 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十條 其他約定
- 本合同未盡事宜,雙方可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。
- 本合同一式份,甲方持份,乙方持_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-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。
- 通知與送達:本合同履行過程中,往來通知應以書面形式(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、短信、傳真等)送達以下地址。一方變更地址的,應在變更當日書面通知對方,否則按原地址發出的通知視為有效送達。
(以下無正文)
甲方(簽字/蓋章):
委托代理人(簽字):
日期:_年月_日
乙方(簽字/蓋章):
委托代理人(簽字):
日期:_年月_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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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5-28 16:37:48